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高污染燃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工业废弃物和垃圾、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均不属于目录管控范围。 《目录》明确,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I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对于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由于其直接燃烧后对城市大气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目录中的Ⅰ类、Ⅱ类和Ш类均将其纳入管控范围。对于煤炭及其制品,考虑到目前我国城市能源消耗仍然以煤炭为主,将煤炭及其制品划分为严格程度不同的三类进行管控。对于生物质成型燃料,仅在第Ш类最严格的管控要求下,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燃用方式进行了规范,即要求必须在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中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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