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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信息>政策法规
铬化合物生产实行许可制
发布时间2013/10/15
 10月11日,工信部和环保部联合公布了《关于加强铬化合物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铬化合物生产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现有、新建、改建、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证书》;已经建设的铬化合物生产装置的企业,须在2013年年底前申请《许可证书》。
    严格准入是《意见》的一项重要内容。《意见》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布局准入,坚持铬化合物厂点总量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强化项目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许可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意见》要求开展行业核查,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自今年起,各相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对铬渣产生单位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检查结果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环境保护部。进行淘汰有钙焙烧工艺督查,对未按期淘汰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意见》指出,铬化合物行业的发展目标是:生产企业实现当年产生铬渣当年处置完毕,环境风险大幅降低;2013年年底前,淘汰铬化合物有钙焙烧工艺,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到“十二五”末,铬化合物生产厂点进一步减少,工艺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布局合理、环境友好、监管有力的铬化合物行业健康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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