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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加强会员服务保障工作,本着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的服务宗旨,根据《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会员类别
  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二条会员入会条件
  一、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自律诚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从事化工行业生产、经营、施工、科研、教育、设计和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
  二、有资格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对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享有优选权、优惠权;
  四、有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和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自己要求的权利;
  五、有取得本协会发布的各种信息,情报资料和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咨询的权利;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条例和管理办法,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三、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四、维护行业利益及本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第五条奖励与处罚
  一、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协会将在每年的大会上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对不履行义务、违反本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对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或给本协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会员,本协会将予以处罚直至终止其会籍。
  三、因违法乱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员,将自动丧失本协会会员资格,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

第二章 会员入会、变更与退会

  第六条会员入会
  一、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2.经秘书处预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二、申请材料:
  1.入会申请表(见附件1);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500字会员简介。
  第七条会员变更
   会员入会后,因故需变更名称、负责人、联系人等基本资料的,须向本协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入会申请表。
  第八条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协会,待本协会收回会员证之日视为该会员资格终止。

第三章 会费

  第九条会费宗旨
  一、会员是协会的基础。发展会员,做好会员注册和会费收缴工作,是协会正常运转的重要支撑。
  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
  三、会费将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30000元/年;
  二、副会长(常务):  10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监事):5000元/年;
  四、一般会员单位:2000元/年;
  五、事业制单位:按上述标准的50%交纳。
  第十一条会费管理
  一、会费支出范围
   协会会费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支出。
  1、事业费支出。用于协会开展行业推广宣传,网站管理,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教学培训及承担委托交办任务的开支等。
  2、会议费支出。用于协会召开年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论坛等。
  3、办公费支出。用于协会日常办公、房租水电、差旅、通讯、购置设备、书籍、资料、订阅报刊等。
  4、印刷费支出。用于文件、资料、杂志会讯等印刷及稿费支出。
  5、工资补助支出。用于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等。
  6、其它合理开支。
  二、交纳会费时间
  1、会员单位每年一季度底前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
  2、凡当年上半年前申请办理相关入会手续的新会员,按全年交纳会费;7月1日以后申请办理相关入会手续的新会员,按会费标准的50%交纳会费。
  三、会费收取
  1、收取会费,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2、会费收入、使用应纳入正常的财务管理渠道,专人负责。每年定期对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
  3、协会帐号:
        收款单位: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
        开户银行:农行上海打浦支行
        帐号:03493600801054967
  四、其他   
  会员无故未交纳会费的,按本协会章程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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