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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信息>政策法规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出台
发布时间2014/2/21
2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告了《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我国将对电石产能实行总量控制。以后将重点按照上下游配套发展的理念对电石生产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布局优化,不再新增孤立的电石生产厂点。2015年底以前,将依法淘汰能耗、环保、安全达不到标准的电石生产装置。


        准入条件要求,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并有相应的下游产业与之配套;现有电石生产企业要在2020年底前进入工业园区,并就近与下游产业形成紧密关联关系,以使电石生产产生的污染物、副产物、剩余物等能够得到综合治理和利用。
                                        

        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先进的密闭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不小于40000千伏安,建设总容量(一次性建成)要大于150000千伏安。


        在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吨电石(折标发气量300升/公斤)电炉电耗≤3200千瓦时,综合能耗≤1.0吨标准煤。现有电石生产装置要在2015年底前达到上述标准;电石炉炉气必须100%回收和综合利用,鼓励用于生产高附加值的化工产品;生产界区内的粉料必须综合利用;鼓励对电石生产中的显热和余热进行回收利用。
 

        在环境保护方面: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评价。电石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铁合金熔炼炉”的排放标准。此外还对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扬尘、烟尘的排放等作出要求。


        准入条件还特别指出,铁合金等矿冶炉改造为电石炉,视同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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